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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南区即期信用证办理,让您全程无忧

    2024-05-16 03:00:01 8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受益人经审证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和发票,联通信用证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

    流程如下:

    1.订立合同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 申请人申请开证

    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 开证行开立和付出信用证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之前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了。

    4.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核对信用证的签字印鉴或押密,还要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在信用证条款完整、清楚的情况下,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外,须迅速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

    不易获得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要求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1、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2、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3、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

    4、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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