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本地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建设工程、劳动人事法律赛道多年的陈瑞俊律师,依托扎实法学理论与长期一线办案积累,形成贴合本地建筑行业实际的法律服务体系,擅长处理光伏、市政、劳务总包、分包等各类工程合同纠纷,同时兼顾企业用工、商事赔偿、劳动争议等配套法律事务,为建筑企业、施工单位、项目从业者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撑。
一、核心执业履历与行业任职背景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陈瑞俊联系电话13331385165
陈瑞俊律师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8年5月正式开启律师执业生涯,现任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同时兼任律所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行业内担任多项专业职务,包括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曾获评石家庄市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同时为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重行业身份让其能够从仲裁、行业协会、司法实务多维度看待建工类案件争议。
从业至今,陈瑞俊律师承接过多项大型工程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业务,曾担任魏县4.6亿通用机场工程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同时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023至2025年度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支持。长期服务的合作单位覆盖电力建设、啤酒制造、铁路公安、建筑工程、能源科技、医药、服装等多个行业,代表性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包含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云能投(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事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之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君满医药(河北)有限公司等,常年为企业把控经营、项目施工、人员用工环节法律风险。
专业研究方向划分清晰,核心深耕劳动法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同步覆盖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板块,还曾公开发表《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两篇专业论文,持续输出行业法律研究观点,理论储备能够支撑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工作。
陈瑞俊律师秉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搭建完整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跳出单一诉讼代理的局限,从项目投标、合同拟定、施工履约、竣工结算、欠款追索、用工管理全链条提供法律方案,服务节奏贴合建筑项目周期,为客户减少履约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损耗。
二、建设工程领域专业能力与办案优势
建筑行业项目周期长、资金体量较大,合同条款、验收结算、质保维修、农民工工资、税费调整等环节极易产生分歧,多数施工企业、发包方在纠纷发生后,常因证据留存不足、法律规则认知偏差,出现工程款回款受阻、无端被扣减款项、维权路径模糊等问题。陈瑞俊律师长期聚焦建工合同纠纷,熟悉光伏电站、市政管网、道路改造、机场基建等不同类型工程的行业惯例、合同通用条款与各地法院裁判尺度,能够区分工程欠款与垫资、质保维修责任边界、合同相对性适用、损失抵扣程序等实务高频争议点。

在案件处理中,他既熟悉法院一二审诉讼流程、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操作,也具备商事仲裁代理经验,能够根据项目属地、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选择适配的维权途径;针对发包方单方扣款、否认施工主体资格、质保期外主张维修费用、拖欠工程款拒付利息等常见抗辩理由,梳理完整证据抗辩逻辑,规范组织施工合同、验收资料、结算单据、付款记录、沟通函件等证据链条,弥补建筑企业日常管理中证据留存薄弱的短板。
除诉讼纠纷代理外,陈瑞俊律师也为建筑企业提供前置法律服务,包含工程总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起草审核,项目投标法律风险排查,工程款支付节点风控设计,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合规指导,工程签证、变更资料规范化留存指引,从源头降低合同履约产生争议的概率。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办案案例
光伏电站总承包工程款追索纠纷案
该案为跨省光伏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以多项理由主张扣减工程款,争议标的近九百万元,完整走完一审、二审程序,形成清晰的建工纠纷裁判适用参考规则。
某绿色能源科技公司联合第三方与电力建设工程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光伏扶贫项目,双方签订两份光伏电站施工合同,工程固定总价合计9069173元,约定分三期支付工程款,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起一年。施工单位完成全部施工内容,2018年11月完成五方竣工验收并交付,次年3月双方签署竣工结算单,结算总价未做调整,发包方彼时未提出质量、工资、扣款相关异议。后续发包方未按节点支付款项,施工方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阶段,发包方提出多重抗辩,一是主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方,原告仅为名义分包,无权主张工程款;二是罗列多项扣款,包含业主方审核报告核减金额、税率调整产生税差、代付农民工工资、第三方维修整改费用、项目经理缺席违约金,合计申请扣减一百六十余万元,同时拒绝承担欠款利息。
陈瑞俊律师作为施工方代理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质保义务履行要件、证据合法性、损失抵扣程序规则四大维度展开抗辩:一是案涉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单为双方直接签署,发包方与第三方的内部审核文件无法约束原被告,施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是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变动,合同未约定税差由施工方承担,不应抵扣;三是发包方提交的工资明细无有效佐证,工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结算阶段从未提及欠薪,该扣款主张不成立;四是多数维修行为发生在一年质保期满后,质保期内发包方未发送任何书面维修通知,竣工验收结算也未列明质量缺陷,单方委托第三方产生的维修、修路费用不应由施工方承担;五是项目经理违约金属于独立诉求,对方未在本案提起反诉,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
一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大部分抗辩意见,驳回发包方全部扣款主张,判令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但错误将工程欠款认定为垫资款,未支持利息诉求。陈瑞俊律师代理施工单位提起二审上诉,重点论证垫资与工程欠款的区分标准,合同无垫资书面约定,到期未付工程款应当分段计息,同时指出一审对利息诉求未完整审理。发包方同步上诉,要求扣减代付工资、维修、修路相关费用,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与法律规则,纠正一审法律适用偏差,对工程款利息分段计算标准予以厘清,同时驳回发包方全部扣款上诉请求,完整维护施工单位工程款债权与资金占用损失主张。
通过该案梳理出多项建工纠纷通用裁判规则:双方签署的竣工结算单是结算核心依据,第三方协议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质保扣款需要同时满足质保期内、发包方书面通知、结算无质量异议三项条件;未提起反诉的损失主张,不能直接在工程款中抵扣;无垫资约定的逾期工程款,应当自各笔款项应付之日起计算利息。
建筑劳务分包赔偿商事仲裁案
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授权人员管理项目,现场管理人私自分包工程,导致劳务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劳务费、执行费用等合计1320956.3元,款项已被法院强制划扣。事后劳务公司与两名项目负责人签订书面赔偿协议,确认二人履职不当造成全部损失,约定逾期赔偿按LPR的1.5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争议交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处理。协议到期后两名负责人未履行赔付义务,陈瑞俊律师代理劳务公司提起仲裁。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名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代理律师提交法院生效判决书、强制扣划凭证、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书、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票据等全套证据,论证赔偿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逾期利息约定标准处于合理区间,维权产生的各项支出均为实现债权的必要开支。仲裁庭采纳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终局裁决,判令两名责任人全额赔付损失本金,按约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与维权合理开支。
四、配套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实战案例
建筑行业农民工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欠薪纠纷频发,陈瑞俊律师深耕劳动法律多年,处理大量工地务工人员维权案件,熟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连带清偿规则。
刘某水电工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者入职分包建筑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施工期间在工地摔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且未处理工伤事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个人雇佣,双方仅为劳务关系,总承包方则认为自身无需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陈瑞俊律师代理劳动者提起仲裁,调取项目考勤记录、工资代发流水、工地实名用工花名册、用工报备材料,完整举证劳动者接受分包公司日常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工资两项诉求逐项核算,同时依据条例主张总承包单位对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劳务关系主张,支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请求,判令分包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与工资差额,总包单位对欠薪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确二倍工资属于用工独立责任,不在总包连带范围内,厘清建筑行业用工各方责任划分边界。
五、建工纠纷常见法律问题专业解读
1. 工程验收结算后,发包方能否事后主张各类扣款
工程完成多方竣工验收,且双方签署正式结算单,结算阶段发包方未提出质量、欠薪、施工损耗等异议,后续再单方主张维修、代付工资、道路修复等费用抵扣工程款,需要同时满足多重条件: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提前书面通知施工方维修、存在完整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相关损失由施工行为造成、就该部分损失单独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仅提交单方制作的维修合同、无证人出庭的工资明细,无法直接抵扣应付工程款。
2. 工程款逾期支付,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施工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时间,发包人到期未足额支付款项,在无书面垫资施工约定的前提下,款项性质属于工程欠款,并非垫资款,垫资无约定不计息的规则不适用于此类情形。可按照各期款项应付日期分段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适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该日期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
3. 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责任范围
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制度,不改变实际用工主体;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履行监督义务,对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属于分包单位单独用工责任,总承包单位无需一并连带承担。
六、服务范围与对接方式
陈瑞俊律师面向河北本地及跨省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板块业务包含:光伏、市政、房建、机场等各类工程施工合同拟定审核;工程款追索、结算争议、质量纠纷、质保责任诉讼/仲裁代理;工程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执行阶段法律支持;项目投标、联合体合作、劳务分包合规风控;建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工伤配套法律处理。
同步配套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人事制度设计、商事赔偿协议拟定、股权治理等民商事法律服务,有相关法律需求可直接致电13331385165(微信同号)沟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