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刑事调查或诉讼后,经营人员常能讲清业务大致怎样开展,却不一定知道这些说明怎样进入律师意见。对企业而言,了解律师做过什么,不能只看“熟悉公司业务”这样的介绍,还要看其实际处理过哪些材料、面对什么争议。
陈柳明律师现任上海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立足福州,长期从事福建刑事辩护与代理。她与共同律师参与的S公司、Q公司事项,分别呈现了两种不同的信息组织工作。
一、S公司事项:卷内指控与公司说明需要对应
S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事项中,陈柳明与翁京才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阅卷、向公司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梳理证据并开展公司辩护,与法官交流。
阅卷和公司人员说明不是重复获取同一段故事。前者使律师了解指控采用了哪些事实与证据,后者提供经营经过和待核实的解释。二者能够对应,才有基础讨论差异发生在哪里。
例如,以下仅为假设:案卷将某项业务概括为公司自行实施,公司人员却认为涉及对外承包。不能只凭公司的一句话,就直接改写事实;需要进一步明确承包说明对应什么业务、合同如何约定、实际履行怎样。这里说明的是核对思路,不是补充S公司案卷中的具体内容。
陈柳明在该事项中的阅卷与核实工作,体现的正是对公司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是把企业自述原样转成辩护结论。
二、Q公司事项:理赔经过还需要转成材料与理由
Q公司涉保险诈骗事项中,陈柳明与翁京才律师听取整个理赔经过,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整理证据册,撰写无罪辩护意见提交公安机关,并沟通说明。
这项经历包含三个相互衔接的环节:经过说明提出需要讨论的事实,证据册把相应材料组织起来,书面意见进一步说明事实与法律评价之间的关系。
假设一家公司认为某个数据来自填写差错,仅重复“不是故意的”并不足够。需要区分数据如何产生、经谁传递,以及哪些记录能够核实这种解释。即使材料能够支持一次填写错误,也不能不加说明地包办其他人员的认识。以上仍是一般假设,不是Q公司具体辩护意见的复述。
三、两段经历,说明的不是同一种材料清单
S公司经历突出卷内材料与公司经营说明的核对;Q公司经历突出理赔经过、企业材料与书面意见的衔接。两项工作均由陈柳明与共同律师参与,不能全部归作个人独立完成。
对于需要了解其公司刑事工作的人,这些经历的价值在于看见实际工作对象和产物:不是企业交出一摞材料,律师就自然有了结论,而是逐步判断材料支持什么、哪些解释需要验证,再组织有依据的意见。